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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

  6、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及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中所规定的范围;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7、主管国税机关稽核管理科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应按下列规定对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发放的奖金组织专项检查。
  (1)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由企业按规定税前扣除奖金。
  ①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②奖金已实际发放;
  ③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税前利润的8%。
  ④当年盈利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5%。
  (2)农村信用社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由企业按规定税前列支奖金。
  ①当年盈利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
  ②奖金已经实际发放;
  ③当年转亏为盈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上一年度的亏损额×5%+当年度税前利润×8%;
  ④税前利润为负数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减亏额的5%。
  五、对其他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项目的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调查)等管理性工作中、稽查局在组织税收稽查工作中,对下列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项目,要作为必评(查)项目进行检查管理。
  (一)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检查管理中应对企业或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检查,企业或单位与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二)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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