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设备的购置发票及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税收评估科应重点评估资产入帐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取消亏损弥补审批后的管理。
取消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审批制度,改由纳税人自行弥补。
1、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建立《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表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
亏损额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金额。主管国税机关综合业务科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登记到《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随着省局征管软件的调整到位,亏损额将采取自动记入相关电子台帐。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加强与企业年度申报有关亏损与弥补数据的核对。
2、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台帐的处理
(1)纳税人发生自查补报以前年度应纳税款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综合业务科应根据纳税人自查补报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有关项目调整《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凡涉及以前年度亏损及已弥补亏损额的,应按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3)应纳税款的计算。被查年度查增所得额+被查年度原申报亏损额(“-”表示)+被查年度已被弥补的亏损额(“+”表示)<0,如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属于企业自查的,仅调整《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
如果某被查年度查增所得额+被查年度原申报亏损额(“-”表示)+被查年度已被弥补的亏损额(“+”表示)>0,则就该数值计算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如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还应按规定计算补缴罚款。
3、纳税人发生亏损弥补事项时,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说明;
(2)亏损弥补情况表(由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