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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

  1、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案;
  2、属于市国税局、市劳动局批准的应附报经审定的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附表一);
  3、属于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的应附报总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分解工资总额指标的相关文件。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
  (4)、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6)、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年限和折旧方法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4)、纳税人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规模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中间试验,其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5)、其他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执行,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入帐凭证及会计折旧年限。税收评估科应重点评估该企业是否属于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其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是生产经营用设备或属于规定的范围,会计核算中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或折旧年限是否准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3、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其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一次性住房补贴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98年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以及住房未达面积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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