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
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
(宁国税发[2003]229号)
市区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9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原则
1、备案(告知)
对纳税人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凡扣除事项明确、标准(条件)规范的税前扣除审核、核准事项取消审批制度,实行备案(告知)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原则上由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2、纳税评估
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3、日常检查(调查)
对存在管理隐患的已取消审批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和减免税项目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后(4月30日后),通过征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分析,组织日常检查(调查)。
其他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综合运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收稽查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二、对已取消的部分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备案资料的收讫回执管理制度。主管国税机关综合业务科负责备案资料的受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综合业务科将受理的下列项目的备案资料( “工效挂钩”项目除外)传递给税收评估科,由税收评估科组织纳税评估。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纳税人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凡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实行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向省级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