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各分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实训环境上要创造相应专业的真实情境,使学生在仿真环境中,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熟悉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方向、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3.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训练。
4.在服务面向上要具有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校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十四条 各分中心在实训基地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下,按照划分的模块进行建设。各分中心分别制定本中心的建设规划,交实训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项目要在经过论证、审批之后,分批分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既要满足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对人才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的需要,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同时要强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建设的同时,按照“开放、联合、共享、协作”的原则,尽快建立起自我运作、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政府投入、学校自筹、实训基地自筹、校企共建、学校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五章 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合肥工程实训基地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制定实训基地筹建的检查、验收方案。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合肥工程实训基地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软硬件设施、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督促基地建设的牵头单位加强管理,加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