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淘汰小规模造纸企业的通知
(市政发[2003]146号 2003年12月9日)
为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我市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省、市政府2003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陕环发(2003)1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造纸行业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由各区县政府负责,逐步淘汰档次低、生产规模小、耗水大、污染重的造纸企业。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4年3月31日前,关闭年产1万吨以下(含1万吨)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年产0.5万吨以下(含0.5万吨)利用废纸造纸的企业。
二、2004年9月30日前,关闭年产1.7万吨以下(含1.7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年产1万吨以下(含1万吨)利用废纸造纸的企业。对个别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关闭的,可延缓到2004年12月31日前。
三、2005年12月31日前,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的生产规模必须达到3.4万吨/年。全化学制浆(烧碱法)的造纸企业,黑液必须采取碱回收工艺进行处理;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的中段水和利用废纸浆进行造纸企业的生产废水,必须采取生化法进行处理,确保外排污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实施集中制浆,分散造纸。对于有条件进行整合,能够上规模、上档次的企业,建设规模必须大于3.4万吨/年,经过经济部门立项,市环保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后,可予以保留。
五、对于全化学制浆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实施生产与黑液治理分离,杜绝企业偷开偷排,污染环境。通过市场化运营,建设造纸黑液集中处理中心。对于分散造纸的企业,生产污水必须采取生化法进行处理,外排污水执行国家《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BG3544-2001)中造纸类的规定:吨产品用水量小于60吨、BOD5小于60毫克/升、CODcr小于100毫克/升、悬浮物小于100毫克/升。
附件:
1.西安市2004年3月31日前关闭规模以下造纸厂明细表
2.西安市2004年9月30日前关闭规模以下造纸厂明细表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