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维护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商品包括国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及各类进口酒。
第四条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是全市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的管理工作。
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流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酒类商品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卫生、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以下统称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品的稽查管理,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及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酒类商品的检查、抽检和管理;酒类商品的抽检费和检验损耗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在稽查酒类商品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生产或者销售可疑酒类商品及其包装物的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生产或者销售可疑酒类商品的嫌疑人用于生产或者销售可疑酒类商品的包装物及其他相关财物,对经查证属实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予以扣留和封存;
(三)查询、复制与生产或者销售可疑酒类商品及其包装物有关的协议、帐册、票据和其他文件资料。
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稽查活动,接受调查和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扶持地产名优酒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