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前扣除项目及权限调整:
(一)呆帐贷款损失
宁国税发[2003]65号明确的应报经省国税局审批的呆帐贷款损失,改由市国税局进行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省国税局备案。
(二)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立项审批。
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项目应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申请)审批表;
(2)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
(3)县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及工业类集团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确认(鉴定)书或批准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下达《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确认书》。
2、技术开发费的抵扣。
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后,对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允许再按其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2)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明细表》;
(3)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
(4)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工效挂钩
1、“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
原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工效挂钩”方案应报经过市劳动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
除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外,确需实行“工效挂钩”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南京市劳动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应报送下列资料:
(1)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
(2)接受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分配通知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城建制划转或改制企业的批复
2、工资总额清算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期间,应将《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报经市国税局和市劳动局审查签章后,其核准工资基数和计提的效益工资准予在税前列支。
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建立《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台帐》,对企业计提的效益工资、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动用工资节余等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3、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