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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宁国税发[2003]228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3]121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99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宁国税发[2003]65号)进行补充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项目及权限调整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 (含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含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以及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进行审批。
  (二)对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其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乡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2、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乡镇企业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
  3、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三)取消以下项目减免税审批,实行后续管理:
  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减免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所得税。
  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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