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推行双聘制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聘用时应首先从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聘用外校人员时,应征得其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 聘用、聘任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聘用、聘任合同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工作人员本人情况和意愿协商确定。
对经有关部门鉴定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达到5至10级的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任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任期限;
(二)岗位工作目标;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津贴;
(五)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约定的内容。
聘任合同的期限不能长于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规定为: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3-5年;工勤人员1-3年。
第十三条 符合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工作人员不予签订聘用合同;对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超编的人员,只签订聘用合同,不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办完报到手续后15天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其中,新分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复转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