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产煤县、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安全评估矿井数量要达到100%。市煤行办对各煤矿进行复查评定,将评定结果上报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评估等级认定。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监督。要成立煤矿安全评估组织机构,按照《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实施细则方案和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辖区各类煤矿进行100%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上报市煤行办。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十) 各类煤矿企业要提高对安全评估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评估标准,掌握评估方式、方法,严格按评估标准做好煤矿安全整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评估标准,并申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估。
(三十一) 要把煤矿安全评估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同煤矿安全整治验收、质量标准化定级和明星矿评定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
七、建立地方小煤矿安全风险承担机制
(三十二) 根据《决定》要求,以《煤矿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规模,每万吨缴纳3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煤矿事故的紧急抢险救灾。安全风险抵押金谁缴谁有,由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足额收缴,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煤行办监督收缴和使用情况。对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企业,由县煤炭管理部门封停矿井或取缔煤炭生产资格。对擅自挪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三) 各县要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投保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额支付。市煤行办要定期检查通报,对拒不办理的企业要封停矿井或取缔其煤炭生产资格。
八、实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行为责任机制
(三十四) 凡依法取得“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矿井,属于合法开采、生产、经营的矿井,受法律保护。逾期没有取得“四证”或“四证”不全的矿井,属于非法矿井,当地政府要逐井予以关闭、取缔。关闭矿井必须拉倒井架,拆除设施,填平井口,遣散人员。
(三十五) 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各类人员不得到非法开采的矿井从事生产活动。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的矿井出现伤亡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业主对伤亡人员予以抚恤。各行政执法部门一经发现非法开采的矿井,要立即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查处,依法关闭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