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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把矿用产品的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煤矿企业要严把矿用材料、设备采购关,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或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已经使用的要限期更换。
  (二十三) 各类地方煤矿使用的瓦斯检定器、瓦斯便携仪、报警矿灯、风表、瓦斯监测系统和矿井提升设备等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到鹤岗计量一站或其它专门检测机构定期强制检测。对未按规定进行仪器仪表检测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或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立瓦斯灾害的综合治理机制
  (二十四) 各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定期对所辖矿井进行风量核定,实行以风定产,采掘工作面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严禁超能力采煤。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中一个采区内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一采两掘。当采掘工作面超过规定时,立即停产整顿。
  (二十五) 加强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测仪器投用率必须达到100%,矿井的瓦斯监控仪器灵敏可靠性和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煤矿企业要设置专职监测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监测,100%上岗,发现瓦斯监测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立即停产整顿。
  (二十六) 对照防治瓦斯薄弱环节,定期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加强盲巷管理;井下各作业地点严格按设计配风,杜绝循环风、扩散风(无风或微风)、老塘风作业;严格井下火区管理;加强对风门及风桥等主要通风设施的管理;加强井下设备失爆和明火作业管理; 加强揭露煤层安全管理;加强巷道贯通工作管理;加强对高沼气掘进工作面及全煤上山通风安全管理;加强井下密闭管理;加强停电停风管理;加强入井检身管理;加强劳动用工的从严监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禁止局扇采煤、老塘井回风;严禁前进式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杜绝煤尘积聚、飞扬。各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每月检查一次,将存在问题列为重大隐患和“危险源”,立即监督整改;对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六、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机制
  (二十七)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对象是经煤矿专项整顿验收合格并重新核发“四证”的合法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部矿井安全评估。没有进行安全程度评估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
  (二十八)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采用统一标准和定性、定量的方法,对煤矿通风安全防护系统和生产系统安全措施、煤矿重大隐患及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对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管理水平、技术装备、矿井抗灾能力、重大灾害险情防范预案和通风、瓦斯、煤尘、火区检测手段等进行检查分析,按矿井安全程度综合评定划定分级,进行分类指导、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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