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对矿长、长期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以及井下作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才能任(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未经培训的不准上岗。
(十五) 加强对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煤矿企业招聘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煤炭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并报市煤行办备案。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由煤矿企业出资参加省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开展定点、定期培训,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问题。
三、加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十六) 地方各类煤矿要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规模,按每吨煤3元标准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维简费,露天煤矿按每吨煤2元标准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维简费。专项维简费按季足额提取,直接进入原煤生产成本。
(十七) 安全生产专项维简费由各县煤炭管理部门、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向所辖煤矿企业统一收取,集中专户存储。市煤行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30 %统一管理使用。
(十八)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提取、使用的监察和监督管理。对没有足额提取的,要督促煤矿限期提足;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致使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导致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尽快建立质量标准化管理机制
(十九)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开展煤矿安全质量达标活动,并有专人负责。全市各类煤矿要100%达到市级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按规划逐步达到省级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十)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方案及达标规划,县煤炭管理部门、哈燃气化工总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率达100%;市煤行办每季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率达100%。
(二十一) 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凡是达不到市级标准的矿井予以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予以停产整顿。达到市级质量标准化的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达到省级标准;达到省级质量标准化的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达到行业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