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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七) 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煤行办)要加强对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对阻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拒不执行安全整改指令或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分别采取停止施工、停止生产、罚款、停产整顿和移送主管部门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对负有责任的矿长、其他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实行警告、罚款,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煤矿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处理,或因工作失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市煤行办对煤矿安全检查受阻、自身无力依法排除时,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进行强制处理,如因当地政府不作为而酿成事故,要严肃追究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机制
  (八) 国有地方煤矿都要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除配备总工程师外,还要分别配备专门负责通风安全的副矿长和负责安全、通风技术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各生产矿井按从业人员1.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九) 各类小煤矿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年产3万吨以上的矿井,都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按从业人员3%比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除必须有负责通风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外,还要有总工程师和专门负责安全、通风工作的工程师。
  (十) 各类矿井都要按规定配齐合格的瓦斯检查员。
  (十一) 国有地方煤矿和各类小煤矿必须设立通风区(段),配齐通风、瓦斯、防火、防尘、测风、测尘等专业人员,并配备风表、瓦斯检定器、测尘仪等仪器仪表,否则不准生产。
  (十二) 各类煤矿必须与哈尔滨市矿山救护队签订事故救护协议,并交纳协作费用。县煤炭管理部门、哈燃气化工总公司负责监督煤矿企业制定自救和抢救演习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自救和抢救演习,提高煤矿职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抗灾自救能力。
  (十三) 要配强井下值班段长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值班段长按干部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前要进行集中培训,严格考核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水平。经考核合格的,由矿长颁发聘书,赋予其安全与生产双重职责,并相应提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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