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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哈政综[2003]75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管理,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黑政发(2003)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煤矿法人代表或出资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煤矿矿长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主管安全副矿长要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要对煤矿技术工作及"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 各类煤矿都要以矿井的综合生产能力为标准核定产量,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采煤。严格执行“三程一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 各产煤县政府、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
  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县应有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年产煤炭10万吨以上的乡(镇)应有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各级政府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富有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实践经验。
  (四) 各县长和乡(镇)长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和副乡(镇)长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五) 各级政府要组织、支持和督促煤炭工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公安、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和程序,切实做好相关执法工作,相互协调,积极配合,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六)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县要设煤炭管理部门或明确相应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采、掘、机、运、通”专业技术人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具体落实各级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煤矿的安全技术和监管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给予吊销生产许可证半年的处罚;经再次整顿后又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高瓦斯、高突矿井要依法关闭。对整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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