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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推进镇保工作中的资金落实问题
  1、征地责任单位和用人单位参加镇保,应当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用可以处置的地产,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备案登记,缓缴社会保险费。
  2、原参加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由于参保形式变更,引起农保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区县、镇两级政府通过财政或其他渠道统筹安排落实。
  (五)城保、镇保、农保缴费年限的衔接及选择保险形式享受待遇的问题
  1、曾在不同时期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其所有的缴费年限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衔接:
  从城保转到镇保的,城保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城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镇保的补充保险个人账户。
  从农保转到镇保的,农保的缴费年限可以按历年缴费总额对应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
  2、曾在不同时期参加过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按规定衔接后,符合在两种及其以上保险形式中享受待遇的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其享受待遇的具体标准可衔接计算。
  3、缴费年限的衔接及基本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选择时点为参保人员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六)补充社会保险的规范问题
  1、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X),归个人使用。
  2、补充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可分设若干个子账户,用于补充养老(X1)、补充医疗(X2)、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X3)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X4)。
  3、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等人员,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X2),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比例缴纳。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的比例不低于3%。
  (七)根据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除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外,对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含城保、农保衔接的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由医保统筹基金每年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X2)中注入资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注入的资金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注入资金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注入资金的比例为: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注入1%;满25年不满30年的,注入2%;满30年不满35年的,注入3%;满35年及其以上的,注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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