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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未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参加镇保时,其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根据区县政府制定的补贴方案予以落实。
  已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可以将原参加城保、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并与区县政府补贴方案落实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5年的,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本人予以补足。
  3、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
  原征地责任单位应当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4、已经实行养老安置的原征地养老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落实问题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以下办法为被使用土地农民落实镇保:
  1、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者整体联动的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办法首先落实其社会保险,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手续。各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3至5年内基本落实土地“使用改征用”工作的具体方案,从根本上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2、分步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工作。各区县政府可以先行对经营性用地和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土地“使用改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要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并撤销村队建制。
  3、土地“使用改征用”后,征地责任单位按规定给予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参加镇保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历年遗留问题的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
  各区县政府应当认真梳理尚未完全落实社会保险的诸如“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农来农去”、按规定办理家属“农转非”、“水上户口”等人员的参保现状,并按照以下办法落实其社会保险:
  1、符合《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镇保,对其中年龄较大的人员,各区县政府应认真梳理不同情况,提出落实其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并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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