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险
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以下简称“镇保”),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推进镇保的工作要求是“突出重点、平稳推进、规范今后、逐步解决”。
突出重点。当前启动镇保的重点是确保新的被征地人员直接进入镇保;对老的被征地人员要在认真梳理参保现状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和征地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逐步落实社会保险。
平稳推进。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区县各地区之间、不同参保群体之间的差别,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制定推进镇保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规范今后。今后郊区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则上都应进入镇保;对历年来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历年遗留问题的人员参保等问题,要在“尊重历史、分段推进”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办法,分类解决。
逐步解决。推进镇保工作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年内应重点解决新的被征地人员、新单位职工的参保问题,明年起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解决老的被征地人员、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历年遗留问题的人员的参保问题。
二、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单位负责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力,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
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镇保规定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额与自谋出路人员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的差额,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谋出路人员参加镇保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具体补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