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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200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63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方法的书面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制定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办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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