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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一)大力提倡、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二)政府扶持贫困地区和承担农村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改造及辐射周边农村人畜饮水任务的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金融单位加大对小城镇供水工程项目提供贷款的力度,安排足够的小城镇供水工程中长期贴息贷款,支持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
  (四)建立市、区县两级小城镇供水发展专项资金,保证小城镇供水建设有长期、稳定的投资来源。小城镇供水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贷款贴息和适当的建设补助。市政府决定:从2004至2006年,市财政每年将小城镇供水发展专项资金,农村改水项目300万元专项资金捆绑使用,重点用于改水任务重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补助和扶持。市财政局、水务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落实补助项目和贴息计划,并监督实施。2007年至2010年,根据市上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小城镇供水专项资金。解决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区县是重点,有关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建立县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保证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允许建设单位在用户自愿的基础上采取预收水费的方法筹集部分建设资金,供水项目投产后按实际用水量折资抵扣。
  五、落实基础产业政策,支持小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小城镇供水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享受国家对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另外,还应当根据小城镇供水的特点,给予一定的优惠。
  (一)土地征、转用: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为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提供用地保障。要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审批用地申请。小城镇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及其管护用地补偿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下限执行。
  (二)税收优惠:内资建设的小城镇供水工程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建设的小城镇供水项目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水资源管理:小城镇供水项目经政府部门立项和取得许可证后,各级水利部门要保证其合法权益。按照“一镇一水”的原则,不在同一镇区重复审批供水取水许可,并逐步关闭已有的自备水源。小城镇供水水资源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允许小城镇供水企业收取自来水用户管网配套建设管理费,可按用户新增日用水量多少一次性收取,具体标准由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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