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的原则,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审计成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及时运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和《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下同)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党委、政府交办和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企业及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和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和任免工作需要,认为应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查证的,可以委托审计机关在审计权限范围内实施专项审计调查。
委托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特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管理部门考察考核干部期间,群众反映的与被考察考核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进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二)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与公示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进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或离任时,群众比较集中反映的与其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进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涉嫌经济上违法违纪拟立案查处或已立案查处期间,对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先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审计专项查证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