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盘活供销合作社的存量资产。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整体改制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资产,参照省、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10%收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困难企业,可按5%的低限收取),60日内一次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交额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日内先付出让金的25%,余额允许5年内付清。
涉及的集体土地: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原使用的集体土地,有条件的可补办土地征用手续,征为国有土地后,按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土地处置的政策执行。没有条件征为国有土地的,可继续以原有的方式使用,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二)供销合作社在建社初期,政府以各种形式划归供销合作社的公共房屋及经营设施,供销合作社仍在继续使用的,其产权归供销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社生产经营所租用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按《昆明市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产权划拨试行办法》,由同级房管部门按实际占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无偿划拨给供销社用于改革改制。在涉及拆迁安置中,对于只有协议而无实物的,按搬迁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划拨手续。划拨产权按照“先划拨,后评估”的原则,评估价值由划入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向房管部门通报。
(四)降低供销合作社的改制成本。除国家法律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费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供销合作社改革中涉及诸如土地变更使用权换证、营业执照更换、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更换等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只收工本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五)市、县(市)区政府委托农资企业、基层社承担农资储备任务的,要核定相应的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市级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到“十五”末。
(六)对原来由供销合作社主营的烟花爆竹、报废汽车回收、废旧物资经营等,由改制后的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后继续经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关系到搞活城乡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转变职能,深入基层,搞好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