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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七)打破股权平均格局
  1、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改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不低于企业全体职工持股的50%,经营班子持股不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的50%,企业法人代表持股不低于经营班子持股的50%。在改制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出资方式。经营者以现金方式购买社有资产及企业职工股,或对企业投资入股。经营者筹集购买社有资产及企业职工股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本企业借款,不得以本企业的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凡购买社有资产的,盈利企业的社有净资产按1∶1出售;微利企业的社有净资产按1∶1.3出售;亏损企业的社有净资产按1∶1.8出售。一次性付清款项的,价格可下浮20%;分期付款的,交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首次付款不得低于40%。
  (八)改制时的存量净资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丧葬抚恤费;转换职工身份的补偿金;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性补贴费用;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费用;出售转让、设置社有股。
  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性补贴标准,可参照昆办通[2002]42号文执行;供养遗属和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及其他费用,可参照昆办发[2003]12号文执行。
  (九)改制企业要依照《公司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法》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改革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本级联合社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体改部门备案。
  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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