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补偿标准: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转换身份时,按每满1年工龄给予1个月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外,由企业在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8000元的范围内,视经营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以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为准,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由企业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计算本人上年度1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除的,由企业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计算本人上年度1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转换身份后留在企业的职工(含因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被企业留用的劳动合同到期或未到期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应依法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计算给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职工个人愿意入股的,可转为股份,并按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1:02-0.6现金出资入股。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及职工个人现金出资入股形成的股份,产权属个人所有。未被企业留用的人员,计算给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可留在企业作为自然人入股,也可变现带走。
4、对年满45周岁或者工龄满30周年以上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或者工龄满30周年以上的男职工,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由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5、列入国家计划和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含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内的可办理提前退休;破产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6级,且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6、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的有关问题。对已建立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对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继续留在企业的职工,按原有的参统办法办理。
(六)改制资金来源:社有存量净资产、国有土地及房产的出让收益(含房管部门划拨的直管公房)、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占有使用的集体土地、现有同级财政周转金借款余额(市级供销社企业的财政借款实施“贷改投”后,可由市供销社在系统内企业改制时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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