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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四是坚持以退保进,以放促活的原则。大力扶持效益好、服务功能强的企业,使其发展壮大;对资产规模小、效益差、服务功能弱的企业,实行社有资产有序退出。
  五是坚持开放办社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实行组织、人事、管理等全面开放,吸收各类经济成分和组织兴办合作社。
  二、改革内容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昆明市及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及其社有企业的社有资产,属各级社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有权处置本级社的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具有社有股的持股资格。
  (二)改制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做好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资产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由市、县(市)区供销社理事会分别进行界定和确认。已改制企业,部分资产未纳入改制的,深化改革时必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三)从实际出发,在社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分类改造。
  1、对效益好、与农业产业化关联度高、外有辐射能力、内有吸纳能力的社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组建企业集团。
  2、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服务能力弱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经营者和职工买断产权,也可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出售产权,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3、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实行关闭、破产、兼并、合并、出售等多种方式退出社有资产。
  4、对已改制的企业,要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整股权结构和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组织和运作,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四)减员增效,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行业管理和拓展服务为重点,定岗定编,提高运行效率。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要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在社有资产的重组中,采取转岗分流、带资分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形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转换职工身份。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中,按以下规定转换原有职工身份,给予经济补偿。
  1、转换身份对象: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未满的下岗职工、达不到内部退养条件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不包括已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达到条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以下人员报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列为转换身份的对象:1986年10月1日后分配到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因机构改革到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征地安置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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