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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小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
小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03]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物业管理小区、特别是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其封闭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不清,计划外怀孕、生育时有发生,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新的问题。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小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和管理。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每年要与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会,听取物业管理企业有关工作进展和履行责任书情况的汇报。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计划生育责任书中有关要求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是:
  (一)建立小区居民档案,登记户籍人口、寄住人口和外省市购房的流动人口;登记居住半年以上家庭雇佣的服务员和临时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掌握小区居民的婚育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及时通报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并配合查处。
  (二)配合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查验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未经查验或无《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
  (三)配合社区居委会规划设计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栏、楼道宣传板等,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科普知识,教育居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四)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生殖健康检测、发放避孕药具等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五)负责将房屋出租人申请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协助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查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
  (六)负责告知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负有计划生育协管义务,发现承租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企业、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
  三、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时,应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容,明确业主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业主委员会一年至少研究一次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列席参加。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作用,在业主中发展会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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