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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和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传染病病人的医疗费用,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预防知识。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可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做出限制流动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留验等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与病人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得因上述人员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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