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03]89号 沪价费[2003]77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实施后,直排水体单位的排水费征收标准暂时维持不变,待进一步研究后合理调整。
3、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环保部门的经费安排按照《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规定执行。
4、排污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略)
《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企业的名单》(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