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查阅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7号 2003年11月19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发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十条中关于“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精神,我省各级医疗机构可向患者或有关人员提供查阅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现将收费标准和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1、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三级医院每人份收取资料调档查阅费10元(不含正在住院治疗患者的病历资料,下同);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收取资料调档查阅费,按每人份不超过5元的原则,由医院自主确定。
2、每页病历复印费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