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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沪财预[2003]133号)


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规定,经研究,对本市涉及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除附件明确的执收部门收费项目上缴国库外,其他部门收取涉及本次应纳库收费项目的,也按规定上缴国库。
  (二)预算级次。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市级国库;原由区县有关单位执收的收费收入,按规定部分或全部上缴市主管部门的仍按原渠道缴纳,由市级主管部门集中后连同市级单位执收的相应收费收入一并上缴中央或市级国库;原应上缴区县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区县级国库。
  (三)缴库办法。应缴中央财政、市级财政的收费收入,凡采取就地缴库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在取得收费收入的次月10日内按规定上缴国库;凡采用集中缴库方式缴库的,由区县执收单位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内(节假日顺延)汇总上缴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连同市级单位执收的收费收入扣除应上缴中央主管部门的收入后,在次月10日内(含收费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上缴市级国库;
  (四)解库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并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填写缴款书。
  二、支出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执收单位的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继续用于航道的养护和公路、水路的运输管理,专款专用。
  (三)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收费的,委托部门和单位可按规定支付代收收入2‰的代收手续费,代收手续费纳入委托部门的部门预算。
  三、其他
  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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