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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补充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在23.5%以内,由用人单位缴纳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由个人缴纳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
  三、补充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人员建立补充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补充社会保险个人账可以设立补充养老保险(X1)、补充医疗保险(X2)、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X3)和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X4)等若干子账户,用于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
  (二)个人账户的记账
  补充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全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根据缴费时确定的用途和比例分别记入不同的子账户。
  (三)个人账户的计息与运营增值
  补充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其中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X3)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补充医疗保险(X2)的账户收益按市医疗保险局制定的办法确定;其余部分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增值运营方式计算收益。
  四、补充社会保险金的支付
  (一)补充养老金的支付
  1、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领补充养老金:
  (1)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
  2、符合申领补充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申领补充养老金时,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基本养老金银行(邮局)账号;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按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提交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实名制银行账号、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核准后,根据申领者确认的领取方式,按社会化发放的渠道将补充养老金一次或分次支付给个人。
  (二)补充医疗金的支付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子账户的支付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定。
  (三)生活补贴费的支付
  建立生活补贴子账户的被征地人员按以下办法向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贴费:
  1、申领的标准和期限按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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