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小城镇
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原则
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是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内容。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在政府指导、鼓励的前提下,按“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的原则组织实施。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履行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通过协商一致制定本单位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报本市镇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备案,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制度。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参加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被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时,征地单位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并向经办机构报送补充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表。
二、补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主体
用人单位参加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或由从业人员个人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共同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比例缴纳。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参加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被征地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
(二)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从业人员个人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其缴纳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征地单位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按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其中,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不得低于24个月的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低于15年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