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下列建设工程的档案:
(一)城市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区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二)城市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区域或小区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收集以下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产、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以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十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凡更改、补充图纸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交变更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图必须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按规定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