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12月1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城建档案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和技术咨询服务。
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应遵循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