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
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地勘队伍为陕西的矿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自199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关于
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提出了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地勘队伍改革目标。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省地矿局、西北有色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及其所属地质队(所)先后实行了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开拓服务领域,推进企业化经营,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地勘队伍仍然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制约着改革与发展。为了进一步深化地质勘查单位体制改革,加快实现企业化经营步伐,解决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提高对深化地勘队伍改革的认识。各地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对照国办发[1999]37号、[2001]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学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各地实际,在推进政策落实上多想办法,在支持地勘队伍改革发展上多做工作,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上述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地质勘查队伍的改革。
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地勘队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严禁他人在地勘单位依法获得的地质勘查区内探矿、采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青苗、林木赔偿,依法维护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地勘单位的正常生产。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经依法批准可将转让所得的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勘单位的资本金。同时,要不断完善地勘工作方面的法制建设,积极为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