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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六、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五)《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六)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纳税申报的当期报送,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八、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报送资料。报送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为一式三份(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签收后留存一份,其余退还纳税人。其他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九、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必报资料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报送纸质资料:
  (一) 报送时间:
  每年两次,分别为7月份征收期和1月份征收期以及企业注销前。
  (二)报送申报资料名称及份数: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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