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与生产经营的,其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均包含个人和企业负担部分),允许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九、凡按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预缴、全年平均计算的纳税人,2003年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1200元。
十、投资者、业主、承包承租者费用(生计费),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每月1200元。投资者、业主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费用扣除;兴办的企业含有合伙企业性质的,应在汇算地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投资者费用扣除不在“纳税调整项目”中调减,而在计税前单独扣除。
十一、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支付雇员律师(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办理案件的交通费等费用的雇员律师)分成的30%部分,允许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十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折旧费)允许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十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建账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坏账损失以及弥补亏损等,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允许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十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月人均100元以内的,允许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十五、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的减免税,并入减免税批准日的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十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十七、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并且已征收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