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原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5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222号 2003年12月25日)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再实行预扣办法。
二、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税款的残疾人所得,取消减免期限,减征幅度定为50%。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远洋运输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减除费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中“远洋运输船员”是指到无限航区(各国开放港口和通航水域)和近洋航区(东南亚、日本、韩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工作的人员,即超越中国领海的远洋运输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具体操作可以参看船员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服务航线。
考虑到远洋作业的特殊性,凡在一个月中,远洋运输船员执行过跨国远洋运输任务的(不考虑具体天数),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远洋捕捞业比照上述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