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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六)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农业户口成员,最低比照其户籍所在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是以家庭成员前3个月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数,除以家庭成员数。

第五章 优待及辅助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可按规定享受优待:
  (一)具有非农业户籍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待政府安置工作的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自退役起8个月内);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抚养人、赡养人);因公致残返城的原知识青年;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定救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子女;年满30周岁、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本人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每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5元保障金;70、80、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增发5元、10元和15元保障金;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增发80元保障金。
  (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独身户、单亲家庭无劳动能力子女,在享受差额保障待遇时,每人每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发放保障金。
  (四)两劳释解人员释解后前3个月内本人无收入的,可不受有无劳动能力限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差额保障金,但不发给《保障证》。
  (五)保障对象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在社区公共服务社内安排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就业后前3个月内仍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下列辅助保障:
  (一)一户一策。针对保障对象因就业、就学、就医困难,给予专项援助,劳动保障部门优先介绍就业、教育部门减免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卫生部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民政部门提供大病救助等。
  (二)经常化捐助。通过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捐助接收机构,将募集的衣被、家具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无偿提供给保障对象使用。
  (三)行业援助。对保障对象的住房、采暖、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有关部门提供廉租房或租金补贴、减免采暖费、为其从事个体经营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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