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青政发[2003]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缓解城市困难居民的医疗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是建立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基础上,为缓解城市困难居民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的救助。
救助实行与医疗单位的扶贫病房、社会慈善机构的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的医疗救助、互助相结合。
救助的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救助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
二、有关规定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1.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2.我市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救助方式
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三)救助重大疾病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救助标准
1.低保人员到指定医院就诊时,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2.低保人员在低保期间,患有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5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
3.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患有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4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