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园林绿化
第十七条 市、区执法局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绿地的;
(三)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工程的;
(四)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间使用绿地的;
(五)绿地的绿化面积不符合规定比例的;
(六)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规定比例,尚有空地应当绿化未绿化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砍伐、移植城区树木的;
(二)砍伐、移植、损毁古树名木的;
(三)擅自修剪树木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挖掘、攀折花木,滥采花果、树籽的;
(二)在树木上乱钉、乱刻、拴绳、挂物的;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的;
(四)在城市绿地内乱设广告、商业和服务摊点的;
(五)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或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的;
(六)利用树木搭盖或者损伤树木根系的。
第四节 市政
第二十一条 市、区执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二)擅自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和修建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桥涵上、隧道内停车、试刹车的;
(二)在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