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3年度
出口货物(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6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本市已以沪国税进[2003]63号转发)要求,现对本市出口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本次清算上报的数据,是国家确定陈欠退(免)税款以及贴息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分局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与往年清算相比,在清算期限和部分业务口径上有所变化,各分局相关人员应认真研究、领会总局和本市的有关清算工作的文件精神,并加强对所管辖出口企业的辅导,确保本次清算顺利进行。
四、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分局应按户管企业的出口企业类型,分别依照《生产型企业2003年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附件1)和《贸易型企业2003年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五、清算安排及清算报表、报告上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