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新“禁燃区”:东至电台街、辽源街,南高新路、高新南路,西北至开运街、双辽街。总面积15.5平方公里。
三、“禁燃区”的建设标准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国家
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中明确定义的高污染燃料,即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原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和人工煤制气。改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区域性锅炉房联片供热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及污染物含量不超过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和人工煤制气。
四、“禁燃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禁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学校要严格按照“禁燃区”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逐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集中供热或气、电、油等清洁燃料。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内应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单位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按期完成“禁燃区”创建工作。
(三)加强对蜂窝型煤、人工煤制气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燃料中污染物含量指标低于国家
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中明确定义的高污染燃料指标。
(四)对燃料供应实行管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积极研究制定涉及资金困难及产权混乱单位的集中供热入网费减免政策。
(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宣传教育优势,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禁燃区”建设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各级部门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强大舆论氛围,为做好“禁燃区”的建设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五、建设“禁燃区”的时间安排
2003年月12月31日前完成净月第一禁燃区和高新禁燃区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