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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禁止
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划定方案。
  一、划定“禁燃区”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优先治理人口集中的市中心区和高等级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原则,以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为标准,以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联片供热,提高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比例为手段,实行由里到外、由小到大,逐步扩展的治理方针,力争五年内将市中心区和净月、高新开发区建成“禁燃区”,努力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完善、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优秀、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城市。
  二、划定“禁燃区”的范围
  (一)市中心“禁燃区”:东至大经路,南至解放大路,西至建设街,北至新发路。总面积5.7平方公里。
  (二)净月“禁燃区”:分净月第一禁燃区和净月第二禁燃区。其中净月第一禁燃区为东、南至净月避暑山庄,西至长大公路,北至净月潭公园以内的区域。总面积3平方公里。净月第二禁燃区为银杏路—聚业大街、净月大街、柳莺路、长伊公路围成的闭合区域。总面积7.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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