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土地管理方面部分文件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25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95]32号)
2、《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发[1996]15号)
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97]12号)
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97]17号)
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总理的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98]13号)
6、《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搞活吉林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98]29号)
7、《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总理的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99]11号)
8、《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吉市政发[2001]21号)
9、《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简化审批收费程序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8]18号)
10、《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2年吉林市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2]7号)
11、1993年市政府关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对开发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生产、经营工作的授权书
12、《研究吉林市裕华丝织印染厂土地转让等问题》(1997年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