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用钢材质量管理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3]247号)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机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根据辽宁省关于《辽宁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质监监[2003]185号)及《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大建科发[2003]145号)文件要求,为整顿我市建筑用钢材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工程使用钢材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钢材使用管理要求
(一)设计、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在选用建筑用钢材时,必须选用取得《大连市建设工业备案证》的产品,并查看备案证原件,确认备案证现行有效后应及时复印该证件存档备查。
(二)钢材进入工地现场后除进行物理性能复验外,还须进行钢材的外观质量、尺寸检查,必要时增加化学成分检验。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必须严格核实备案证原件、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主要查看钢材表面标志(牌号、厂名、尺寸)和标牌(厂名、商标、炉牌号、牌号、尺寸、重量)。
(四)进入实验室复试的钢材必须核对有与之对应的标志,检测机构在复验报告上应注明被检样品的标志。
(五)鼓励推广应用新三级钢(HRB400)。
(六)各检测机构在进行现场抽检时,严格执行抽验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凡经查出不负责任、随意性出检测报告的,市建委将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检测资质。
二、建筑用钢材生产有关规定
(一)对钢坯的要求
1、生产建筑钢筋的钢坯必须有化学成分单;钢坯进厂时必须对钢坯进行化学成分抽验,项目为:碳、硅、锰、硫、磷合格方可使用。坚决杜绝“开口锭”、“地条钢”的使用。
2、对不同炉批号的组批应按标准要求组批,碳差≤0.02,锰差≤0.15,组批最大重量不得超过60吨。
3、对冷轧带肋钢筋必须使用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优质碳素钢热轧圆盘条。
(二)对轧制要求。
1、确保合理的热工制度。
2、确保轧制孔型和热量样板符合要求。
3、保证冷床的平整,确保钢筋平直度。
(三)对成品要求。
1、直径大于10mm的带肋钢筋表面必须轧印,清晰可见的标志,内容包括牌号(等级号)、厂名、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