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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l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
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l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12月17日 晋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负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通知》规定的标准、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二、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及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下表规定:
  (二)2003年7月1日及以后变动了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按6月底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新任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2003年6月底前到达离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按《通知》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一)离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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