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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咨询委人员组成要求如下:
  (一)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突出高层次、高水平。
  (二)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三)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直属事业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参加咨询机构,但视咨询任务需要可特聘参与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委的组成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再由各专业咨询组办公室进行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协商的办法选聘,并经咨询委办公室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咨询委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参加咨询委和各专业咨询组的活动。
  (二)为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及难点、热点问题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每年至少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一项有见地、可供决策参考的书面咨询建议。
  (三)及时与咨询委办公室及各专业咨询组办公室取得联系,反映以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的身份进行咨询活动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咨询委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
  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市政府领导就有关重大决策和战略规划等问题邀请咨询委委员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各专业咨询组就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或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题目,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或意见。
  (三)咨询委办公室根据市领导提出的题目,组织咨询委委员开展咨询论证工作。
  (四)咨询委委员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随时向市政府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正式提交有关重大决策、政策、措施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委办公室安排咨询论证,并作为实施决策的必要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的各项具体咨询论证任务通过《市政府咨询任务通知单》形式统一下达。市政府办公厅将《通知单》提交咨询委各专业咨询组办公室,由其负责人安排实施。咨询任务按规定时限完成后,应提交《咨询报告》。《报告》一式5份(交办咨询任务的市政府领导1份、办公厅分管领导1份、承办部门1份、咨询委办公室1份、存档1份)报市政府办公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领导批示情况,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咨询委办公室反馈,由咨询委办公室向各专业咨询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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