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并予以聘任的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幼儿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要保障幼儿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依法办理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12.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建立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优秀教师的评选表彰、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按照“入门、合格、骨干、带头人、专家”的目标,建立完善市、区县、乡镇、幼儿园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设立幼儿教师培训补助金,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我市师范类学校要开设学前教育专业,加快幼儿教师的培养。
五、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3.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4.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研究,市、区县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婴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15.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市、区县、乡镇各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16.根据《淄博市初步现代化幼儿园标准》要求,加强幼儿园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学前教育现代化的步伐。
六、改革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7.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区县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