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规范各种办园行为
5.坚持和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年检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三类幼儿园基本条件。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无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必须按当地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设点办园。区县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保教质量每年全面检查一次,对质量下降达不到三类标准的幼儿园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物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撤消,并给予相应处罚。
6.对幼儿园实行类别评估管理制度。市教育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区县教育部门负责一、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各级教育部门定期公布各类幼儿园名单。经评估认定的幼儿园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幼儿园类别每两年复评一次,对质量提高的晋类,对管理不善,质量下降的予以降类。
7.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8.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
9.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
10.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由区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及认定办法,认定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的人员被聘任后,纳入教育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